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聚焦落实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充分体现“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落实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并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取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决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规定水功能区划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划定,向社会公告;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措施;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作出具体规定,增加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等内容。
在进一步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决定》提出,要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促进水循环利用;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统筹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当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推动解决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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